法律

厦门市某排水管道工程中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2年9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某排水管道工程发生一起急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厦门市在某地拟于地下0.7m深处铺设一条污水管道,为不破坏路面,准备采用顶管施工。该工程由安徽某地质基础公司第一工程处承接施工。于2002年9月23日,由项目经理安排进行前期准备,去杏北立交桥北侧100m处的污水管道井,开挖一条直径110mm,长12m的管道,与道路东侧雨水收集井相连接。当1名作业人员下井到1.2m深处用电钻开始钻孔,工作不到一小时后中毒窒息倒下,地面上2人见状相继下井抢救,因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该管道为厦门某工业区的主要排污管道,废水量大,常年积存有毒有害气体,附近又有污水泵站,使管内废水不断流动毒害气体散发。该项目经理无相应工程资质证明,作业前未调查作业环境,未对井下空气作检测,也未研究采取防护措施和救援预案,盲目下井作业。

  由于井下毒害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的散发,加之井下缺氧条件致使作业人员中毒晕倒。

  2、管理方面

  该公司承接工程后未及时对工程作业环境进行全面了解和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项目安排具体工作前又不勘察现场研究采取安全措施,也不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提示注意事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以致导致事故发生,加之由于作业人员不懂自我防护知识,在救援过程时,未采取防措施使事故扩大造成多人死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控,作业前未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在安排施工前未勘察现场、未向作业人员交底、也未准备检测仪器和救援器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从公司无详细的施工方案到项目经理按排工作前无详细交底,再加上企业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表现了各级对责任制的严重失职。

  3、主要责任

  ①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该施工项目的安全负责,在安排工作前不勘察现场,不进行交底,无救援措施,违章指挥导致发生事故和救援不当事故扩大,负有直接指挥责任。

  ②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施工前不编制方案,对作业人员不进行培训,对项目经理无证上岗等企业管理混乱负主要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此事故与河南新乡某中毒事故相同,都是在排水管道施工时没注意井下的毒气散发,事先无检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发生意外事故既无救援器材,也不懂自我防护知识导致的事故扩大。所以,应该在施工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有救援预案,实现这一切的关键是领导必须切实认识和认真落实。

  六、专家点评

  本次事故也是在施工排水管道过程中,在管道井内钻孔时有毒气散发导致的中毒事故,与河南新乡中毒事故和新疆阿克苏中毒事故情节相同的是由于作业条件没有提前调查也没有作安全措施的准备,就连作业人员也未经培训未进行交底,没有起码的救援知识,井下一人倒下,地面人员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导致了事故扩大。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都反映了企业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既无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如施工前应编制方案,下井前应调查清楚和准备救援器材,地面上设监护人等),也无作业前的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危险告之及施工注意事项。一个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也是企业管理混乱的大暴露,说明了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不能就事论事,要全面分析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