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锡市某化工公司清釜工聚氯乙烯中毒死亡事故

  1993年4月4日,无锡市某化工公司所属聚氯乙烯厂,一名清釜工在清理聚合釜内的塑化物时,因安全防护不够和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吸人大量聚氯乙烯中毒死亡。

  事故经过:

  4月4日,清釜工王某接受任务,准备清理1号聚合釜。按照规定,清理聚合釜时应填写作业票证,由班长、监护人、作业人共同签名,并且在清理聚合釜时需要有监护人从事监护工作。但王某没有认真按规定去办,自己一人代替班长、监护人签名。清釜时,由于1号釜阀门未关严,4号釜出料时聚氯乙烯由1号釜底出料管道漏人1号釜内。王某急于完成清釜工作,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戴防毒面具),从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原因的调查中发现,在造成事故的诸多直接和间接原因中,作业票证的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

  (1)清釜票填写不严肃。王某进人1号釜进行清釜作业的作业证上作业人、班长、监护人的签名均是一个人的填写笔迹(经鉴定为王某一人所写),使有实效的监护落空。

  (2)未执行一釜一票制。从1号釜清釜票证看,4号釜刚出完料,尚未清釜,但票证上写明4号釜已清理。由此分析,在作业票证的管理上,既没有遵守一釜一票制度,内容也随意填写,并不确实。

  (3)缺乏测试数据。按照进釜安全规定要求,清釜作业人员在人釜前应经过排料、清洗、置换、测试等工作,但这次置换排空只凭经验,缺乏分析手段,因此作业票证上没有测试数据。事后模拟试验显示,1号釜内的聚氯乙烯的含量是标准值的1349倍。

  (4)该关严的阀门未关严。为防止出料误操作和泄漏,釜底两个出料阀门都应关闭关严,清釜作业前所填作业票证上填写的是已关好,实际情况却与事实不符。导致在无人检查的情况下,4号釜出料时聚氯乙烯由1号釜底出料管道漏入1号釜内。

  (5)承包作业缺乏检查。清釜作业实行承包后,操作者工作完毕可以回家休息。所以王某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急于人釜作业,想尽快回家休息,人釜作业各类措施如监护、分析数据、佩戴防毒面具等,均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