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

  老人在去世前改变主意,要将城里的房子留给尽孝的女儿,外孙录音保存证据。但老人的儿子却认为,这份录音遗嘱没有其他证人在场,要求仍按以前的协议分配遗产。

  这样的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大丰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庭审。

  王春生自身患多种疾病,自老伴2008年10月病故后,身体更是每况愈下。2009年2月,王春生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王春生去世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及家中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四间住房及附房等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王春生与儿媳发生矛盾,王春生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却甚少过问。2012年2月,王春生卧床不起,弥留之际,王春生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用手机将王春生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王春生病故后,王春生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2009年2月王春生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而王春生外孙用手机所录王春生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王春生女儿和外孙,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

  法院最后判决,继承遗产应当按照王春生2009年2月订立的遗嘱执行,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县城住房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因被继承人死亡后引起的继承纠纷。本案王春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明显不适用法定继承。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如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而这几份遗嘱内容上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需合法有效。

  《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同时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