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拾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侵犯姓名权判经济赔偿

  今天,新疆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亮起诉张银盗用、假冒姓名权案,判令张银停止侵害,并赔偿王亮经济损失1500元。

  2009年8月,在新疆奎屯市一中担任教师的张银捡到了同在该校担任教师的王亮的身份证。张银没有将身份证归还给王亮,而是在未经王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亮的身份证,伪造了王亮的收入证明,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张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消费上千元,致使王的姓名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经调查是张所为。因此,王亮把张银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银在捡到王亮遗失的身份证后,未归还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身份证,以原告的姓名申请办理信用卡,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还导致原告的姓名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而该不良信用记录使王亮在其他商业银行发生信贷活动时,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查阅。必然造成王亮的信用污点,增大王亮从事商业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成本,影响社会对王亮作出公正的评价,实际导致王亮的名誉受到损害,这一结果是张银侵犯王亮姓名权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