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文体用品市场频现“李鬼”

  文体用品市场频现“李鬼”

  新学期伊始,购买新文具成为家长们的心头大事。走进商场,传统文具琳琅满目,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词典、电子学习机等文化用品也迅速普及。伴随着文体用品的火爆,“李鬼”频频出现,文体用品的假冒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

  记者采访了北京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侵权的文具给消费者和卖场都埋下隐患,如果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消费者购买后,给产品的维修、升级埋下隐患,而卖场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也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钢笔上冒用他人商标

  原告公司已经营钢笔产业数十年,市场口碑非常不错,销量很高。原告公司发现在卖场内被告公司生产的一款钢笔笔帽上使用了其商标标识。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钢笔笔帽上的标识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商标相同的文字,使得公众会对被告公司的钢笔产生混淆和误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公司商品的知名度、市场占有量以及被告公司的侵权故意程度、范围、销量等因素后,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文体用品上使用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商标的行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其行为增加了自己的产品销量,却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在文体类产品的生产商中,由于产品知名度的高低不同,部分企业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或图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商标、装饰装潢,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两种产品在经济上、交易上或组织上存在某种联系。而销售商为了获取利润故意隐瞒,或者由于权利意识不高疏于防范,销售侵权文具,这类行为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花同样的钱却买到一款假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尽量去正规商场购买,查看授权资质,并且保留票据,如发现假冒应及时要求更换或退货。

  书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浙江某公司经营儿童用品多年,设计制作了一系列卡通猫形象,并将这些卡通猫标识注册为商标,这些标识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后,该公司在一家大型超市内发现一款书包的正面印刷着该公司的卡通猫大幅图案,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超市检查后,确认这款书包系另一企业生产并在超市内销售的。最后,超市与该公司达成和解。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卡通形象是由专业的设计人员设计出来的,一般在商业使用时都会设计一组卡通形象,通过宣传、使用,卡通形象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本案中的卡通形象曾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上多次广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卡通形象首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除法定许可外,他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但著作权有绝对的保护期限,过期后,卡通形象即会进入公有领域,他人无需许可,即可以使用。在实践中,也有公司为保护自身权利而将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通过续费,持续地获得专有使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卡通形象作商标意义上的突出使用,否则会构成侵权。现在文体用品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搭便车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将他人的卡通形象印刷在商品上,这类行为如被认定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学习机也侵权

  A公司研发了一款英语学习机,并为其设计了一套操作系统软件,对这套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B公司也开发了一款类似的学习机,但其学习机上所使用的操作系统与A公司非常相似,引起了A公司的怀疑。于是,A公司对B公司的学习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将B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经鉴定,两家公司学习机上的软件在功能上、界面上的相似程度达到了98%,仅有部分署名不同,B公司对此无法解释。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在所生产的学习机上使用涉案软件,销毁存货,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学习机是当下学生学习的一种重要工具,它包括硬件、软件和数据库三部分。硬件包括主板、芯片、外壳等,涉及到发明、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软件主要是指操作系统,会涉及到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各种英文词语的翻译、解释及造句等汇编作品,会涉及到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B公司的行为侵权了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但法院并未判决B公司停止销售这款学习机,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应将硬件与软件加以区分,本案只涉及到学习机内的软件部分,而未涉及到硬件部分。实践中,还涉及到侵犯数据库内容著作权案件,如将他人创作、汇编的英语辅导教材内容录入数据库的,也构成侵权行为。学习机被认定为侵权后,会影响学习机的维修、升级等服务,也会给学习机的使用者造成困难,应予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