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济宁市某发电公司续建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3年2月17日15∶00时许,山东省济宁市某发电公司一期续建工程3#机组冷却塔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济宁市某发电公司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经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建设。该发电公司委托山东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持招标,由山东省某电力建设公司中标建设,其中3#机组冷却塔工程分包给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承建,山东省某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2003年2月16日下午,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带领所属施工人员来到工地,并组织所属施工人员进行查体、照相,准备办理《安全上岗证》,为组织对3#冷却塔井架吊桥平台进行拆除作业的前期准备(3#冷却塔的施工作业已于2002年10月15日停止,停止作业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3月1日。此次提前开工未经批准,属违规开工)。2月17日上午,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安排施工班长组织拆除作业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向总包单位管理人员汇报了准备组织施工的有关情况。当日下午13∶00时许,班长带领11名工人沿井架爬梯步道上到井架吊桥平台,在班长的指挥下进行平台下降作业。

  冷却塔吊桥平台是冷却塔施工的高空运料平台,由前桥、后桥(包括一段首桥)两部分组成,连接方式为伸缩式,其中前桥共分为4节,根据施工需要可以伸缩,整个吊桥平台靠11个倒链拉结在竖井架上。吊桥降落施工时,受力的手拉倒链应同步匀速降落,且受力倒链与备用倒链依次倒换。

  当日13时40分,分包单位负责人到施工平台现场进行检查,约14时10分离开。15时许,吊桥平台下降1m后(总高度为46.25m),根据下降距离,需要调整倒链,此时在可伸缩的前桥平台左端(面向冷却塔)的操作工张某在没有使挂设的备用倒链受力的情况下,就将受力倒链解掉,使平台前桥前端两侧倒链受力不均,造成前桥平台失去平衡。在施工班长的指挥下又有4人赶到前桥左端去拉升倒链,造成倾斜加剧,前桥自重和动荷载及相应的力将作为滑道用的首桥槽钢下翼冲击下弯曲变形,前桥掉出轨道,班长等7人从高处坠落,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在前桥平台左端(面向水塔)拉倒链的操作工张某,在平台下降至46.25m高度时,需用备用倒链交换受力倒链,但是张某在没有使用备用倒链的情况下,拆卸了受力倒链,造成吊桥前桥失衡、倾斜、脱轨。

  按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吊桥平台拆除前应先将前桥收缩起来,由前向后逐步收缩,最后用倒链封死,然后将平台降至底部。此次作业前,四节吊桥只收缩两节半,还留一节半在外,未全部收缩进来,由于操作程序错误,以致工人站在前桥作业。

  拆除如此复杂危险的吊桥平台,本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亲自指挥。由于项目负责人指派工人班长组织现场施工,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挥,对于张某的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当平台失衡倾斜时,王某不但未安排操作人员立即撤离,反而指挥并带头与其他人员赶到前桥左端去拉升倒链,造成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增多(正常作业时,前桥只有2人),倾斜加剧,导致前桥脱轨。另外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

  2、管理方面

  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该工程复工前,未向总包单位报批井架拆卸方案,没有经总包单位批准并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属违规开工。同时,该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证的工人上岗作业,使得作业人员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不熟悉该工种操作技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

  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安全基础工作薄弱,该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缺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管理原因之一。

  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对河北省魏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进入工地后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其未办理有关手续和擅自开工没有及时制止和进行有效监督,也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