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资产以物抵债程序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