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复议活动的全过程。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不属于复议参加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是:

  一、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卫生行政复议职责、享有卫生复议职权的国家机关。包括:

  1、国家卫生部。国家卫生部是我国最高卫生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

  2、县级以上卫生复议机关。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了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二、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

  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不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卫生复议申请的人。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复议案件当事人。

  卫生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复议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受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作为卫生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的有:

  1、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第三人。卫生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其不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有利害关系,要求参加到卫生行政复议中的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被卫生行政管理行为相对方申请复核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作为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卫生部是我国最高卫生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作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