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后怎么处理

  一、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后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