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用假币罪的特点是什么

  一、用假币罪的特点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

  (1)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2)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3)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货币的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使用假币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或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2)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3)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对它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因此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1)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

  (2)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3)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

  (1)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夺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贷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

  (3)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