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程款怎么结算?

  一、建筑工程款怎么结算?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在建筑工程支付款支付方式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二)支付给法定的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

  (三)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二、关于工程质量基本评价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由现场质保条件、检测、质量记录、实测及观感功能等项目组成。评价分为A、B、C三级或A、C两级。A为100%的标准值;B为80%的标准值;C为60%的标准值。

  现场质保条件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有有关规章制度、方案、措施等文件,有审批程序,方案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能认真落实,出现偏差自己能及时纠正的为A;有有关文件有审批方案、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实施一般的为B;有有关文件并有审批,内容及针对性及执行一般化的为C。

  检测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检测项目一次检测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有均质性指标的均差值达到优的为A;经补救后检测或扩大二次检测达到要求,有均值性指标的均差值达到规定值的为C。

  质量记录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材料、设备、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资料、质量验收记录表及质量试验报告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内容填写正确,分类整理规范,审签手续完整的为A;资料真实、有效、完整、整理基本规范,审签手续完整的为B;资料真实、有效,内容审签基本完整的为C。

  实测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检查项目实测值都达到规定值,且有80%项目的实测值平均值小于规定值的80%时为A;全部项目实测值达到规定值的为B;当80%项目实测值达到规定值,其余20%值不大于规定值1.5倍(钢结构工程为1.2倍)的为C。

  观感功能检查项目基本评价标准将观感功能项目每项的评价分为好、一般、差。各项目都达到好的为A;80%及以上项目达到好,其余项目为一般的为B;50%及以上项目达到好,其余项目为一般,或个别项目经返修后达到一般的为C。

  三、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4、影响社会的稳定。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7.78%。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