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被迫实施犯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迫实施犯罪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被迫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被胁迫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胁从犯减免处罚的理由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在胁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鉴于以下特性,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胁从犯在受到胁迫时,虽有意志自由,但该自由是极其有限的。只存在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胁迫者对自己的侵害,要么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参与犯罪。无论选择哪一个,他都将最终面临不利的后果,而对两者进行权衡,来自胁迫的危险更现实、更具紧迫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胁从犯选择犯罪具有不得已性,其主观可恕性是明显的。从另一方面看,它实际上是个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公共、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胁迫者心中的权衡,此时,要求被胁迫者舍弃个人合法利益,保全国家、公共、他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也即,胁从犯的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差,那么刑法对其谴责与非难的程度就应相应降低。

  第二,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分化犯罪分子的需要。“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本来胁从犯与其他共犯之间的结合就缺乏紧密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与其他共犯区别对待,就会彻底打碎胁从犯与这些犯罪分子的联结,从而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否则,便是将胁从犯推向共同犯罪人一边,不仅有失法律公正,也徒然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