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警职务犯罪如何处理

  一、交警职务犯罪如何处理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进行受理,经调查确实有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且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有那些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或单位的合法权利,破坏和妨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是警察权力在行使运作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常见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类:

  1、刑讯逼供犯罪

  刑讯逼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折磨摧残,身体受创甚至致残致死,精神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刑讯逼供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它践踏法律的威信和尊严,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容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此类犯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常见的挪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和用于公款吃喝等,不一而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公安民警行使职权的“越位”和“缺位”行为造成了以上犯罪。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公安民警耍特权,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故意偏袒一方,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等等。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消极不履行警察应负的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因公安民警的工作非常贴近社会,接触的各方面人员较多,这些人员鱼龙混杂,这就使得民警容易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公关”对象,极少数公安民警被腐蚀拉诱,主动收集情报,并向境外情报机构出卖国家秘密换取经济利益。另外,部分民警保密意识不强,或在酒桌等场合上大意聊天,或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违规操作,也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套取了大量国家机密,造成了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5、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作出非常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遗憾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