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关系以及区别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关系是:

  1、《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2、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3、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1、署名权,是代表作者的一项权利,代表作者在作品上可署名。

  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授权他人的作品有修改的权利。

  3、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品不得有歪曲改动,篡改、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