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1、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区别是:

  (1)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3、权利主体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

  (2)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4、适用情形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2)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