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又称广播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我国,作为邻接权主体的广播电视组织,只能是那些具有法人地位的、依法批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制作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有: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电视组织播放;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以上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是什么

  1、播放权,亦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2、《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三项播放权利:

  (1)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的广播权;

  (2)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

  (3)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播放权的具体内容。实施条例将播放权解释为“通过无限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行为,内涵过窄,未包括“以收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传播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则扩大了播放权的外延,将其规定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送作品,以及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设备公开传送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