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务作品的情形与确认,职务作品的责任由谁承担

  职务作品的情形与确定可以参照以下的内容: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虽并不是在执行单位职务或任务,但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密不可分。

  若离开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就不可能完成该发明创造。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单位的。

  职务作品的责任一般是由公司进行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展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

  2、在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