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口违法建设可罚工程造价10%

  5月30日上午,《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提交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为推动海口市城乡规划滞后、管理不到位以及临时建设、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的解决,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六种情形不发临时建设许可证

  针对海口市临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占压城镇蓝线、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的,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建设可停水停电

  条例规定,海口市将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违法建设最高处罚工程造价10%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销售收入。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变更建筑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