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邻接权的对象是由自己制作的节目,播放他人制作的录制作品不享有邻接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于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如下:

  播放权。这是当然的权利。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

  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后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