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把建筑合同工期等同于合理工期

  今年6月到9月,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题调研小组深入上海、江苏等地考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形成一份专题调研报告,就完善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

  调研组发现,一些建设工程存在明招暗定、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情况,“合理低价”中标演变成最低价中标。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稳定队伍、留住税收等各种因素,首先考虑让“自己的企业”承接发包的工程,通过幕后操纵使整个招投标过程看上去程序完备、手续齐全;部分企业通过弄虚作假、借用证书等不良行为进入高资质行列,造成企业市场表现与其资质等级严重背离,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现行的公开招投标过多强调了过程的公正性,而对结果的合理性较少关注。”调研组认为,应加快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施信用分类评价和分类管理,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引入社会监督,解决招投标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要对现行的最低价中标、专家综合评标中出现的初衷与结果背离的现象进行深度思考,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监督、警示和处罚力度;建立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把工程招投标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中心,实现行政监督与市场交易的有效剥离,形成权力制衡机制。

  工期问题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性问题。调研组了解到,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把合同工期等同于合理工期等现象比比皆是。

  “但目前对合理工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缺乏支撑性标准。”调研组认为,破解的切入点,一方面在制订建筑市场管理法规时应有所涉及,提出合理工期确定的程序、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引入国际通行惯例,对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体例、条款等进行适应性的修订补充,使合同工期和合理工期的界定及发生变更时权利义务的设定可以在合同格式文本的相应条款中得到体现,并以法定的形式推进格式合同(范本)的执行,使责任主体的行为得到约束。

  目前,虽然大部分基础设施工程有监理,但在“强势业主”、“弱势监理”的局面下,包括监理、检测、审图在内的中介类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一味顺从建设单位,很难确立监理第三方公正立场,有的甚至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如何扭转“大业主、小监理”的弊端,从根本上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的独立性?调研组认为,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实施强制监理制度的对象、范围和管理要求,特别是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及涉及国计民生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应推行强制监理制度。

  调研组还建议,建立工程监理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公信力监督评价,形成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工程监理招标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监理竞标模式,通过设立监理专用账户形式使建设单位与监理费支付分离,确保工程监理营运摆脱建设方资金制约,从制度上确立工程监理的第三方公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