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改权与改变权的区别

  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还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一)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

  (三)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还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不同于转让。

  (四)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

  (五)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

  此外,修改权只能属于作者或版权人,改编权可以是被作者或版权人所授权的人。

  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作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

  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