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案件不宜处理债务问题

  离婚诉讼是一个综合诉讼,其中既涉及人身权又涉及财产权。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各地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一并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为《婚姻法》有上述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普遍的作法是将双方债权、债务一并处理,在离婚判决中把债务由谁承担,债权归谁所有都在判决主文中加以明确。虽然这种处理方式有其可取之处,可以在处理财产分劈上综合考虑债务分担、债权分配的情况,使处理结果更趋公平,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在理论上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我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债务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不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发起,法院只在诉讼活动中居中裁判,处于一个消极仲裁者的角色。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进行裁判。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是对古罗马法院“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规则之延续,这既是尊重权利主体权利意愿的需要,也是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之所以把不告不理作为最基本的诉讼原则,是因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除采取诉讼方式外,还有其他有效途径,如调解、协商或仲裁。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不告不理”既是诉讼民主的反映,也是对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否定。

  在离婚案件中,因其除财产关系外,还包括人身关系,所以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他人无法参与到诉讼中。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双方均认可有债务,法院通常的作法是按法律规定判决债务由双方分担,并明确判令欠张某债务由谁负责偿还,欠李某债务由谁负责偿还。这样,法院就对张某、李某的债权进行了处理,但张某、李某并未参加诉讼,也尚未因债务问题向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即权利人(债权人)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债权人还有可能放弃自己的债权,而法院却对债权人并未主张的权利予以了处理,显然违反了法院处理案件所应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由此可见,在债权人并未主张权利时,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法院不应主动处理双方债务问题。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主动处理债权、债务的作法不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