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二)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有些人认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这是不对的,评残主要看的是你恢复的情况还有医治医院的病历等材料,与恢复时间无关。
(三)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第二次手术结束也就是体内没有钢板或者钢针才算是治疗完全结束,应该在第二次手术结束之后进行评残,否则没有评残资格。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