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如下: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1、受害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这种方式,对方有时会不认可,此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费时费力。所以,当事人若选择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不接受的风险。

  2、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受害人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法院接受申请后首先会征求双方意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