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拍卖转让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2005)桂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南宁市天桃路27号。

  诉讼代表人:刘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喜昭,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匡世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之明,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光,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广西区工商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游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