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有以下情况:

  (一)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有的国家还赋予一些国家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如英国公司法规定,贸易部和官方接管人在特定情况下有申请权,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规定,检察官有申请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一般而言破产受理后即指定管理人,而是否宣告破产与是否指定管理人无关,法院是否进行破产宣告的关键因素有二:

  (一)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如果符合第一点,再看债权人是否要求债务人必须破产清算,因为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由此可见,破产宣告一般是在资产评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能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