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时间

  (一)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三)债权人

  (一)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三)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8日: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四)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五)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12日:

  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

  (一)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二)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三)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四)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五)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七)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XX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此,特提出破产之申请。(写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一)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