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核对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债权的真实性;债权在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宣告破产。

  (一)破产诉讼费用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计算,减半缴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详情可咨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二)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相当多且复杂。

  (三)破产费用拨付原则:优先拨付、随时拨付、足额拨付

  (四)如破产企业连破产费用都无法支付,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企业不同性质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

  (二)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

  (三)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四)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