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虚构建设工程行骗,事情败露退赃判刑

  常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年过半百的胡某伙同司某虚构建设工程,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980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虽然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胡某和司某还是以合同诈骗罪,于11月3日被开封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11月12日,对于家住开封县城关镇的李某来说是个好日子,因为在这一天,自己的两个好朋友给自己介绍了一个大工程-为一家公司建设厂房。该公司“负责人”胡某和司某在和李某见面后,提出:该工程需要走招标程序,如果李某想承揽该工程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参加投标。

  “这没问题,我就喜欢和你们正规的公司打交道”李某一听有戏便满口答应。

  接下来李某分别以缴纳投标保证金、报名费、图纸押金以及疏通关系等名义,向胡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128000余元,并与2011年1月和“胡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交付给胡某合同履约金170000元。

  迫切等待开工的李某多次与胡某、司某联系,二人却以种种理由回避。感到事情不妙的李某选择了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胡某、司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司某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