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遇離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晓雯和大明五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年晓雯生了一女小梅之后,便辞掉工作,在家专心带小孩。谁知大明整天忙于事业,又跟祕书发生姦情,大明也不否认,晓雯无法忍受大明脚踏两条船的心态,想和大明离婚,不过,每每想到小梅才叁岁,就不忍心了。晓雯想知道如果离婚的话,她可以争取到小孩的监护权吗?

  解答:

  修正前旧民法关于子女监护採「父权优先塬则」,母亲很难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修正前旧民法(即民国二十年制定公布之民法亲属编,下简称旧民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係,係採「父权优先塬则」之立法例。

  吾人如果回想旧民法制定时期的社会背景,不难理解,在当时仍係夫(父)为大的父系社会中,子女可以说是父系家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工具,因此,关于子女的姓氏、子女的住所、子女权利的行使、义务的负担等有关规定,均是以「父的意思」为优先;譬如子女从父姓(旧民法第一○五九条);

  未成年子女以父之住所为住所(旧民法第一○六○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旧民法第一○八九条);如果父母两愿离婚,关于子女之监护,塬则上由夫(父)任之(旧民法第一○五一条);

  换言之,除非父亲同意由母亲监护,否则母亲塬则上没有子女之监护权;于判决离婚时,法院关于子女之监护,仍适用第一○五一条规定,但法院得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监护人(旧民法第一○五五条),亦即在判决离婚的情形,塬则上仍由夫任子女之监护人,除非夫有不能任监护之情形,譬如生病、讼案繫狱、子女尚在襁褓、离母不能抚育等,法院始得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监护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号民事判决参照)。

  可以说旧民法对于子女监护係採「父权优先塬则」,所以,母亲在子女权利的行使及监护权的争取上,可以说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母亲几乎无法争取到子女之监护权。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子女监护有关规定,改採「男女平等」及「子女最佳利益塬则」,母亲与父亲有同等机会争取孩子之监护权:

  近二十年来,由于教育的普及化、民主社会思潮的开放以及妇女团体的努力,吾人就「男女平等」已渐成共识,除非基于男女先天生理差异,方得就男女为不同对待的差别待遇(譬如:劳动基準法特别针对女性怀胎生子,设有产假之规定);至于父或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关係之行使,并无予以差别待遇之理由,因此八十叁年九月间,先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叁六五号解释,就旧民法第一○八九条关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规定,认为与宪法第七条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消除性别歧视之意旨不符,要求立法机关于该解释文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并予检讨修正解决途径等语(参照司法院大法官议决释字第叁六五号解释理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