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