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物抵债可以是土地么

  用商业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行为,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另外,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合同,子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