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进行民间借贷时,以物抵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设立了抵押权后有效,但有流押条款,约定债务到期前,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方:

  信用社(债权人)

  乙方:

  (债务人)

  丙方:

  (担保人)(明确是一般担保人或连带担保人,若不特别指明的,视作连带担保人)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XX年X月X日,乙方共欠甲方贷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万元。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鉴于乙方无法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乙方/丙方自愿将其名下或有权处分的

  等财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拖欠甲方的借款债务(抵债财产详见抵债物清单)。

  第二条根据评估价值,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变现费用,同意上述抵债物折价人民币xx元,用于抵偿甲方贷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

  第三条甲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即取得抵债物的处分权,随即停止计算乙方所拖欠甲方的相应的贷款利息。乙方/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甲方,并在XX年X月X日前办妥有关抵债物登记及产权过户手续,逾期未能办妥,则甲方有权从停息日起恢复计收相应贷款利息。

  第四条因抵债物过户或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丙方承担,乙方/丙方应当及时支付。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丙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第五条乙方/丙方对提供的抵债物必须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并在将抵债物交付甲方之前,向甲方充分说明抵债物的质量、性能状况及缺陷,交清有关技术手册、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资料。乙方/丙方必须保证抵债物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规费。如由于乙方隐瞒抵债物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与此同时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恢复原来贷款状态。

  第六条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即有权处置上述抵债物,在甲方正式取得上述抵债资产的使用权之前,该抵债物出现产权纠纷:如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受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抵债资产不能顺利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立即恢复原来贷款状态。

  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由,双方应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除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外,应向对方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书经双方/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X份,签定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抵偿物清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XX年X月X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XX年X月X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