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标的物评估与拍卖有时限

  本报讯(记者林剑波通讯员余坚)昨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括一般规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和其他共5个部分。和以往的评估、拍卖制度相比,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增加了以下内容。确立评估拍卖机构回避制度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与法院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法院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参与评估、拍卖工作:(1)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性的。摇号或抽签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法院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选定,由法院从省经贸委确认的一级、二级、三级拍卖企业中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拍卖机构“能者多劳”

  评估价为1000万元以上执行标的物应由一级拍卖企业拍卖;评估价为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标的物应由一级、二级拍卖企业拍卖;评估价不满400万元的标的物,一、二、三级拍卖企业均可拍卖。拍卖要限时

  评估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送交法院。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延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拍卖机构对不同标的物分别按照下列拍卖期限完成拍卖程序:(1)房地产5个月内;(2)股份、股权、证券、企业经营权、企业租赁、承包权、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等3个月内;(3)大型机器设备、汽车等交通工具2个月内;(4)一般小型机械和机器、小件物品1个月内。拍卖机构预计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的,应提前10天书面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委托期限的一半。

  法院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拍卖成交后,法院按比例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在20万元以下的,按拍卖成交价的5%支付;20万至50万的,按4%支付;50万至100万的,按3%支付;100万至1000万的,按2%支付;1000万至5000万的,按1%支付;超过5000万的,按0.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