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服质检部门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机械厂。

  被申请人:山东省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2月18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XX机械厂生产的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在未经3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的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包装违法标注了3C认证标志,查获违法产品203台,货值66990元。5月21日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送达文书时因XX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出现错误,该局收回原处罚决定书并于2007年7月15日重新作出了XX质技监罚字[2006]第43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XX机械厂认为该厂是受XX县长江植保机械厂委托生产“XX”牌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并非故意冒用认证标志生产产品。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分局所查203台机器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从XX县长江植保机械厂所进成品机器,自己企业生产的均为半成品机器并未标注厂名、厂址。2007年9月28日XX机械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处理结果】

  市政府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现场取证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XX机械厂冒用3C认证标志生产背负式喷雾喷粉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存在瑕疵,在申请人无违法所得并及时通过认证的情况下坚持进行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相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后经与被申请人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沟通意见,被申请人认识到本机关所作处罚行为在事实、程序以及适当性方面存在问题并自行撤销了XX质技监罚字[2006]第43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XX机械厂于2007年12月8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案行政复议终止。

  【办案启示】

  一、《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存在的事件状态是一种“客观事实”,用各类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其存在的事件状态是一种“证据事实”,通过司法审查程序而被确认的事件状态是一种“法律事实”。执法者的活动准则就是最大限度地把这三者统一起来,使“证据事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如受到司法审查,能最终成为“法律事实”。惟一的办法就是用证据证明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具备据以认定事实的一定的证据量,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方面。证据充分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三是在具备足够的证据量的前提下,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确实、可靠。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证据确实、可靠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是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二是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三是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

  证据确凿与证据充分是紧密相连、相互渗透的。证据确凿需要以一定的证据量作为必要条件,量之不足,确凿便成空谈;证据充分又必须以其质即证明力为基础,没有证明效力的所谓“证据”,即使再多,也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由此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罚款,或者强制措施,或者满足部门利益,而是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教育其自觉守法。

  我们现实实践中的部分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或及时纠正,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无论是从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的角度,还是遵循行政执法的总体原则和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三、引入协调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是中央提出的要求,作为行政复议工作更应该好好的借鉴,把引入协调机制解决行政纠纷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开拓新的工作思路,将各项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