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宅基纠纷强制执行案

  原告:王ZZ,女,37岁,河南省滑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六三六四部队服务社会计,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74号。

  被告:李ZZ,男54岁,山西省陵川县人,系郑州市挂面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住郑州市二七区文化里73号。

  原告王ZZ与被告李ZZ系隔壁邻居。1980年5月,王ZZ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2层6间,其后墙临李ZZ院。李ZZ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ZZ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ZZ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ZZ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ZZ房屋的后墙直上建筑,后墙也不准留窗户。1980年6月,李ZZ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ZZ又未同王ZZ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ZZ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王ZZ的房屋安全。王ZZ阻止其施工,李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ZZ仍继续施工。王ZZ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ZZ将其打伤。为此,1980年7月15日,王ZZ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知被告李ZZ先行停工,待后处理。李ZZ对人民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抢行将房盖成,而且将其房沿压在王ZZ的楼顶花沿上,致使王ZZ的楼房地基承受压力过大,造成墙壁裂缝,房屋漏水。据此,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李ZZ不按区建设科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建房,而且在发生纠纷后,不接受建设科的处理意见,抢行盖房,实属违章建筑的行为。上述违章行为,建设科和原告曾多次制止,被告不听劝阻,将原告房沿垒入自己房沿内,并打伤原告的爱人程学岭,侵犯他人权益和人身权利。1980年11月25日,根据国家政策,判决被告李ZZ应将违章建筑的西屋南山墙拆除,向北移50公分,并负责修理原告房屋墙壁裂缝、解决漏水问题;赔偿程学岭被打伤住院医疗费16.14元。

  李ZZ不服一审判决,以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盖房紧靠王ZZ房屋的后墙,系执行双方协议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政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至于被告上诉称“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经查,李ZZ建房虽经区建设科批准,并发有许可证,但许可证上明确地写着“经查线后施工”,但李ZZ不经区建设科查线,竟擅自动工。之后,原告、区建设科和一审人民法院告知李ZZ停止施工,待后处理。李不仅不听,还擅自变动许可证确定的南屋一间和楼梯的位置,而且还打伤当事人。这显然是违章建筑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告上诉称靠王ZZ房屋的后墙建房是“执行双方协议”的问题,经查,原协议虽有“李ZZ建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和王ZZ房屋的后墙从东山墙到西山墙,墙靠墙直上建筑”的话,但原协议说的是李ZZ建南屋的情况,被告私自改为建西屋,事先又不与王ZZ协商,并将自己房的基础压在王ZZ房的基础上,损害了王ZZ房的安全,这显然是被告自己违反了原协议。

  据此,1981年9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ZZ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ZZ的申诉,经过复查,于1982年7月13日发生通知:申诉无理,予以驳回。

  李ZZ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又拒不执行原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对李ZZ的申诉,经派员到现场察看和调查后,认为李ZZ建房侵犯了王ZZ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的通知是正确的。1983年3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李ZZ,驳回申诉。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983年7月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由院长签发公告,限令李ZZ在10日内,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如逾期不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告届满,李ZZ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7月13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辖区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区建设科和被告所在单位派人到场。执行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将被告已建的山墙拆除,并北移50公分。7月20日执行完毕。强制执行共用工料费765.85元,全部由李ZZ承担(李ZZ已将工料费如数交二七区人民法院)。

  198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9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执行。李ZZ与王ZZ宅基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ZZ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李ZZ在申诉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二七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判决,体现了严肃执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