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执法机构“三足鼎立”的格局已经确定,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也即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管“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发改委起草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国家发改委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定》(草案)明确其含义是:“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或者变相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但依法对有关交易相对人实行价格优惠除外。”这里既对“歧视价格”做了解释,又明确了什么是除外的“正当理由”。

  《反垄断法》相关条文涉及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问题。《规定》(草案)结合《反垄断法》、《价格法》及国务院有关收费文件,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范:有定价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及无定价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排除、限制价格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