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被罚款人:漆XX,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喻ZZ,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副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陈ZZ,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工人。

  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以下简称化纤厂)1989年2月20日前,陆续向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石灰窑办事处(以下简称石灰窑办事处)贷款累计金额达35.2万元。1987年以来,化纤厂生产连年亏损,致使贷款逾期无力偿还。石灰窑办事处向湖北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调解,于1989年4月20日达成协议:化纤厂同意以其厂房和生产设备(净值478915.35元)设定抵押,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3年内分期偿还所欠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每年归还11.7万多元,贷款利息48977.13元,至1989年12月20日付清。如3年逾期不还,则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到1990年12月,化纤厂除偿还2万元贷款外,其余到期贷款和利息未按协议执行。1990年初,石灰窑办事处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认为石灰窑办事处申请有理,向化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又找该厂有关负责人谈话,敦促其主动依法履行协议。但是,化纤厂以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执行协议。在督促执行过程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化纤厂准备将厂房、生产设备等全部抵押财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即前往依法制止。化纤厂对法院的制止不予理睬,将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等部分财产分别转移至黄石市儿童服务厂、柠檬酸厂等企业。1990年2月4日,化纤厂继续转移剩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下达了查封令,查封了化纤厂的厂房及未转移走的财产。3月10日,化纤厂厂长漆XX指使副厂长喻ZZ带领10余名工人,强行砸开已被法院查封的厂门大锁,将所余物资转移到红光机械厂。法院执行人员闻讯前去制止,遭到漆XX等人的围攻。工人陈ZZ声称法院管不了,执意搬运未转移的财物。至此,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除厂房外,其余全部转移。

  鉴于上述情况,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关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于1991年3月11日,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漆XX罚款200元,对喻ZZ罚款200元,拒留15日,对陈ZZ罚款200元,拘留15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喻ZZ、陈ZZ承认错误,并表示改正错误。黄石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21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此后,化纤厂偿还了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纠纷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