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不付子女抚养费被法院强制执行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生育的小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父母对其未能独立生活的小孩负有抚养义务。而被执行人韦某某在与其丈夫韦XX解除同居关系后,却拒不履行抚养自己小孩的义务,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从其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存款2000元,作为其小孩韦某某的抚养费。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就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侵害纠纷一案,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自2010年6月份起由被执行人韦某某每月支付小孩韦某某的抚养费1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韦某某却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2013年9月,被执行人韦某某尚有2000元抚养费未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韦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韦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某在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足以履行其应尽义务,于是,隆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将其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