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判刑罚金还得赔偿

  6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永全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7万余元。

  杨永全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07年10月,杨永全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房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导致就诊患者杨建琼输液治疗时出现输液反应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永全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医疗诊所非法行医,致就诊人杨建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