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商行政处罚的各项内容

  (一)事项名称: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

  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12、对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行为;

  13、对订立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或者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者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的行为;

  14、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二)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