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最新汇总

  至今为止,已有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等9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以下是这9省关于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规定,广州市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明确,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