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优待金的标准和统筹

  摘要: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发放标准和统筹办法。优待金发放的具体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而统筹办法不但涉及到统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统筹的对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这一名称,是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来的。有的人习惯将优待金称为优抚金,但实际上,优抚金是优待金和抚恤金的合称,因而用优抚金来指称优待金是不准确的。

  有的地方将优待金称作补助金。如北京市1989年6月颁布的《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按下列规定发给补助金”。可见,北京市将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称为补助金。但是,该市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还是称为优待金。

  也有的地方将优待金称作优待补贴。浙江省1995年11月颁布的《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对从本地、本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可以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优待补贴。”也就是说,在省一级统一规定的优待金标准之外,各地和各单位还可以进行补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的具体标准。修订后的《兵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给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确定。

  陕西省民政厅1999年4月颁布的《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一些地方对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普遍低于对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原因,主要是人们一般认为,城镇义务兵退伍后,还有安置上的优待政策。

  贵州省1998年12月颁布的《拥军优属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入伍前工资的80%发给其家属。”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是用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统一发放的,而是由各地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中筹集的,但是各地的具体统筹方法是不同的。从各地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兵役义务费的形式进行统筹。浙江省1995年11月颁布的《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第五条规定:“兵役义务费的统筹:(一)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统筹的兵役义务费;(二)乡(镇)统筹费中提取的适龄公民兵役义务费。”

  二是以优待金形式向单位进行统筹。上海市1995年12月颁布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0.3%,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该办法同时还规定,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

  三是以优待金形式向个人进行统筹。广西壮族自治区1999年6月颁布的《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陕西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四是以优待金形式向单位和个人进行统筹。江西省1998年7月颁布的《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第三条规定:“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