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从物与孽息?

  【案情介绍】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评注】

  l、本问涉及孳息的归属问题。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的孽息还有用益的意思,除通常所称的孳息外,还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孳息的对称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包括:

  (l)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例如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鹿茸等均属天然孳息。但是,宰牛所获的牛肉、开垦的农田则非天然孳息,利用现代技术产生的电力亦非孳息。

  (2)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使用自己的金钱、房屋、衣服,虽也有利益,但此种利益乃基于事实关系所享有的利益,而非基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包括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

  本案中,马驹为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在民法理论上存在母物主义和控制权主义,所谓母物主义,就是孳息归母物所有人所有;所谓控制权主义,就是孳息归控制权人所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的规定实采控制权主义,但对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认为,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本案中,甲将母马出质于乙,乙为母马的控制权人,但甲仍为该母马的所有人,故小马驹应归其所有。

  2、本问涉及质权的效力范围。依民法原理,马鞍、马鞭为马之从物,所谓从物是相对于卞物而言的,从物是附属主物起作用,并在物理上独立于主物的物,马鞭、马鞍为马之从物。小马驹为马之孳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并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因此,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