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途径和策略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为主,《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交叉和重叠而形成的综合性保护。比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中的技术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有的软件还可获得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企业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可采用以下几种途径: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是我国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依法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权利人还可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要及时,切莫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后再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是否有效的条件。

  2、专利保护。由于专利法不保护“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仅保护“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并非所有计算机软件都会被授予专利权,只有那些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专利权申请事宜,千万不要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的“新颖性”的丧失。

  3、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软件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软件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应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商业标识保护。商业标识包括商标、商号、域名等,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商业标识所具有的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软件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识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由于各专门法律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软件保护的效果和方式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软件企业必须要考虑采用何种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第一,考虑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产品、方法、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会逐渐减弱。

  第二,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包括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余依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保护。软件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

  第三,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著作权则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作者是自然人的为其终身加死亡后50年,作者是法人的为50年。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软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