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人将拆迁安置房转售,被拆迁人如何维权?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本条看拆迁人将安置房出售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已有第三人合法取得。但,那么被拆迁人利益如何保护?当初的拆迁协议能否对抗现在物权?如不能对抗又该如何追究拆迁人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规定处理。”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被拆迁人的拆迁协议可以对抗第三的物权,优先取得该安置房;如被拆迁人解除补偿安置协议,将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1。拆迁安置协议可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优先却得房屋所有权;2。如不主张安置房的所有权,要求解除安置拆迁协议,可要求拆迁人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