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乘客上下飞机时受伤的责任认定

  【法律条文】

  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条是参照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的规定制定的。

  【法条解析】

  在本条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仅对因发生在该期间的事件所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该期间以外的事件所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那么,怎样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全部期间为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主要构成部分。

  承运人责任期间是以是否存在航空风险为标准来确定的。旅客登机后直至其下了飞机,一般来说,该航空器即处于飞行中,旅客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与航空活动(或者称为飞行活动)有关的风险,如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航空器出现机械故障而导致坠毁以及航空器在空中发生剧烈颠簸等,比较容易受伤或者死亡。因此,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全部期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旅客的登机过程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个组成部分。

  登机过程,即旅客“上民用航空器的过程”,是指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至进入民用航空器之前因登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登机过程有四个要件:从时间上看,登机过程是旅客已经办理登机手续但尚未进入民用航空器的一段时间;从旅客所从事的活动看,旅客正在进行登机活动;从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看,旅客正处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从旅客所处的地点看,旅客正处于登机区域,即从候机地点到民用航空器的地段,一般包括运输区域(飞机运行区域)、停机坪和飞机的停放地点。

  判断旅客是否在“上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应同时考虑上述四个因素。旅客办理登机手续后坐在候机楼候机的期间不是登机的过程,因为旅客并未开始登机活动,也未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其所处的地点也不是登机途中。相反,旅客走上舷梯至进入民用航空器的过程则是登机过程。因为,无论是从时间、地点看,还是从旅客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看,这个过程都符合登机过程的要件。

  3、旅客的下机过程,即“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也是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组成部分。

  下机过程,是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达民用机场的建筑的安全地带前因下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下机过程也具有四大要件:从时间上看,下机过程是指旅客从飞机上下来走进机场建筑安全地带的一段时间;从旅客所从事的活动看,旅客正在进行下机活动;从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看,旅客正处于承运人的照管之下;从旅客所处的地点看,旅客处于下机区域,即从候机地点到民用航空器的地段,一般来讲,下机区域也是指飞机的运行区域、停机坪或飞机的停放地点。判断旅客是否在“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考虑上述四个因素。

  下列期间不属于“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阶段:旅客结束下机后发现将手提行李遗忘在民用航空器上而返回到民用航空器上寻取行李的过程;旅客自候机楼走廊走向中转手续办理点的途中;旅客办理海关、边防手续后等候提取行李的过程中;旅客到达机场建筑某一安全地带后,自该安全地带到托运行李提取处的途中。

  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其责任期间的事件造成的旅客在该责任期间内的死亡或受伤承担责任,还意味着承运人应当对因该事件造成的旅客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外的死亡或受伤承担责任。如旅客在民用航空器上受伤,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旅客死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但该旅客的死亡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的,故而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是在跨出机舱时摔倒受伤的。争论的焦点可能会转为原告为什么会摔倒?原告是认为机舱门与移动通道没有联接好所致,那么,为什么别人没有摔倒?航空规则是怎么要求的?原告第二个理由是航空公司没有组织好人群离机,可能是拥挤的人群将她推倒。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否要负责任?然而航空公司要想解除或减轻责任,就要证明原告是自己过错所造成受伤的,如东张西望,如穿了过高的高跟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