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失客票不用急

  本报讯旅客在购票后还没有使用客票时,有时会遭遇客票丢失的情况。为避免给旅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旅客需了解一些基本的遗失票证的规定。

  某旅客日前在北京某航空售票代理处购买了一张北京至沈阳的机票,几天后,发现机票丢失。他第一时间到原售票处说明情况并办理了遗失客票的相关手续,同时,另购了一张与原客票折扣、航段、舱位、时间均相同的新票。但旅客在使用了新机票后不久,就发现了旧的遗失客票。他又找到售票处,要求退还已报失机票的票款,但根据《国内客运销售业务手册》中遗失客票退款期限为客票的第一航段开始旅行之日起12个月后的30天内,故周某不能立即拿到票款。

  旅客遗失客票后最好在原购客票航班起飞前办理报失手续。在报失时,旅客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或护照),事发地点公安部门的证明及有旅客签名的关于遗失票证情况的书面说明,其中应包括票证遗失过程的简述以及所遗失票证上所列的旅客姓名、原购票日期、购票地点、全航程、遗失航段、所订航班号和日期等内容。

  在报失申请之后,旅客可在售票处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填写《遗失票证报失申请书》报失后,旅客如未另购新票,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遗失票证;如果另购新票,新购客票与所遗失客票的航程、舱位相同或低于原舱位,则退还新客票的票款,不收手续费,要高于原舱位,则只退还原遗失部分的票款。(黄铭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