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京一男子地铁骚扰女性被扇耳光,骚扰罪立案标准

  1月4日,江苏南京,网曝一男子地铁上摸女生屁股被狂扇耳光。男子疑因地铁摸女生屁股被狂扇耳光,据目击者介绍,男生全程低着头,护着脸,默不作声,“被打耳光三分钟肯定是有的”。到达下马坊站后,男子被地铁工作人员带走。对此,南京地铁客服表示,暂未收到相关回馈。南京地铁公安一工作人员则表示,正在核实此事。

  骚扰是指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骚扰罪,但法律对常见的骚然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骚扰一般指性骚扰、电话骚扰、垃圾短信骚扰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后,我国虽然没有骚扰罪,但对骚扰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国际上,日本刑法就规定了犯骚扰罪的苜犯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指挥他人或带头助势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附和随从的处罚金刑。它的立案标准就是:1。犯罪形态表现为集团性行动;2。实施强暴或胁迫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达成猥琐罪才会判刑。

  (一)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