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三)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是对被害儿童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一种侵犯,导致被害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很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同时有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话,那么此时虽然也是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起刑点却提高到了10年有期徒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能作为商品标价或经协商定价买卖的,

  收买人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收买,是藐视他人人格、践踏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2、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以物质交换的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出卖人拐骗、绑架的,

  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故意收买,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述两种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并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一)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二)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